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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拟订设立公司的申请书; (2)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; (3)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,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总数的35%; (4)拟订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; (5)拟订公司的章程草案; (6)设立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发起人,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,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行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募集资金; (7)公司股份缴足后,于40日内召集创立会议。创立会议应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,并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认股人(或其委托代理人)参加时会议即可召开。 此外,公司发起人还应承担下列连带责任: (1) 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缴足时,应负连带认缴责任; (2) 公司不能成立时,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; (3) 社会募集公司不能成立时,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,负返还股款及约定利息的 连带责任; (4)在设立过程中,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时,负有连带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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